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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尊重不当“先进典型”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1:10 北京青年报

  作者:潘洪其

  昨天下午,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案件作出一审裁定,判决被告成都航空中学侵犯原告向剑波肖像权罪名成立,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递交书面致歉信,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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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向剑波1996年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大学,成了母校成都航空中学树立的一个典型。在未经向剑波同意的情况下,学校把他的照片张贴在校内宣传栏上,刊登于学校网站、报纸广告等媒体上。向先后两次拒绝了母校提出的“配合宣传”的要求,并就母校擅自利用其形象做广告的行为提出交涉,后来干脆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

  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擅自利用原告的形象做广告宣传,尽管没有对原告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但已经构成了对被告肖像权的侵犯。在这里,判断被告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侵权,关键不是看它是否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是看它是否对原告造成了负面影响,而是看它是否获得了原告的同意。如果没有获得原告作为被宣传者的同意(或者被宣传者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就没有尊重被宣传者的真实意愿,就多少存在着强迫或胁迫的意味,就构成了对被宣传者权利的侵犯。从这一点看,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

  树立先进人物典型,号召其他人都向先进典型学习,是长期以来屡见不鲜的做法。成都航空中学把自己的优秀毕业生向剑波树为典型,校领导时常在大会小会上号召全校学生向他学习,以及利用他的形象对外进行广告宣传,以显示学校在培养优秀学生方面的成就,遵循的也是这个常见的思路。然而凡事都可能有例外,那些先进人物在被树立为典型、被广为宣传之后,有谁关心过他们都有些什么感受?对于自己的被典型和被宣传,他们是否表示过真实无虚的认可?他们在获得鲜花、掌声、荣誉和一些实际利益的同时,是不是也有可能受到某种伤害?……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旁人看来也许是多余的,甚至是荒唐可笑的,但对被典型和被宣传的当事人而言,却是事关他们权利的大问题,尽管在有的时候,他们中有些人对此未必有十分明确的自我意识。

  发生在成都的这起学生诉母校肖像侵权案,丰富了我们对于个人权利的认识。它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生活,主宰自己的命运,至少有权决定自己要不要成为“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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