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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刺死不法侵害者被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7日11:14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新华社北京9月16日电(记者李京华)今年22岁的外地来京打工妹吴金艳因持刀刺死不法侵害者而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吴金艳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一年前,来自内蒙古自治区的吴金艳在北京海淀区北安河阳台山庄饭店当服务员,她与同事尹某等服务员同住一个宿舍。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吴金艳与尹某、石某三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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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梦乡,突然李某、孙某、张某三人把宿舍门打开闯了进来。进入房间后,孙某边殴打边欲强行带尹某下山,并撕扯尹某的睡衣,致尹某胸部裸露。吴金艳见状急忙下床劝阻,孙某却转身对吴金艳大打出手,并扯开她的睡衣,致吴胸部裸露。在恐惧中,吴金艳顺手拿起一水果刀,向孙某胡乱比划着,孙某在胳膊上挨了一刀后和张某从门口退了出去。但李某却拿起一把铁锁向吴金艳身上砸去。慌乱中,吴金艳下意识地向李某刺了一刀,刀正好刺中李某的左胸,李当即倒地,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于当日凌晨在案发地点将吴金艳抓获归案。检察院认为,吴金艳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吴金艳定罪。而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的父母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吴金艳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2万多元。一审法院则判决吴金艳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并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金艳为了使本人和她人的人身权利免受孙、李、张三人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而持刀逼退孙某,并在李某对其举锁欲砸之时,面对将要严重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持刀刺向李某身体,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行为,其行为虽致李某死亡,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金艳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金艳持刀致死李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是:被告人吴金艳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图明显,防卫对象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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