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启动行政刑事执法衔接制防止“以罚代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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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0:16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杨晓宇) 记者昨天(9月17日)从广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上了解到,广州市检察院、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局等15个单位决定从昨天开始正式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机制的运作。 据悉,该程序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
广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力度加大了,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相对较少,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难以开展有效的立案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正是引入检察监督权,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规范、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腐败的一种机制性法律保障设计,它对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推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据了解,该机制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签署文件各方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研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系人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执法情况;二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保障严格执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必须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以防止“以罚代刑”;三是强化法律监督,加强相互协作。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负有法律监督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随后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现象的,应书面提出纠正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机关等等;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五是开展有关业务的学习交流,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