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新规,市长10月起要对16种行为“行政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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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5:00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大连市常务副市长王承敏在9月1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大连市出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大连市市长可以对下属部门行政首长的16种情形进行问责。其中主要有:不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对上级工作部署和要求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采取重大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工作失误
“暂行办法”还对问责程序、调查、复核、申辩等作出规定,市长有权对所辖行政部门首长出现的过错采取7种方式追究责任,包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和劝其引咎辞职等。 据了解,作为配合施行问责制的一项举措,从9月18日开始,大连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36个行政执法、行业管理服务部门的主要领导,将陆续走进大连人民广播电台直播间,向市民讲述政府服务职能、工作方式与目标,并通过热线电话直接听取广大市民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现场答复市民提出的具体问题。 王承敏说:“广大群众了解问责制,对监督政务公开具有重要作用。有些干部不犯大错,但是平庸、毫无作为,问责制对政府部门中的这类人是很大促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