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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告公司人们期待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08:3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马龙生

  工会主席唐晓冬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北京市总工会已接到唐晓冬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并将为他聘请律师提供援助。(详见本报A11版)

  据报道称,早在去年12月,唐晓冬就曾将所在公司干涉工会活动的行为告到海淀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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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但起诉竟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受理的范围内!人们不禁要问,依照《工会法》提起诉讼,难道还有专门的“工会法院”来受理吗?此外,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也就是说,唐晓冬的遭遇,基本可以不必通过法律诉讼,劳动行政部门就有权对企业做出处理。但是,事情出了好几天,当地劳动部门没见任何举动。

  劳动部门为什么没有责令企业改正错误?海淀区法院为什么要驳回起诉?这次是否还会发生法院无人受理的现象?人们有理由担心:一部原则性较强的《工会法》,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时,难掩自身的“单薄”之感。正因为此,此案的典型意义,才更显弥足珍贵。

  人们更为关注的是,通过此案,把生活中类似“拿《工会法》不当法”的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提升此案的认识价值。

  比如,《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我们到非国企看看,有几个企业这样做了?

  再比如,《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因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严重过失”是以企业规章为标准,还是以别的什么为准?

  总之,通过这一事件,人们更加期待《工会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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