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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国法”、“家规”及其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0: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日前,《人民日报》以《最高检颁布“十条禁令”刑讯逼供者将会被开除》为题,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文中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己之不正焉能正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从严治检方针,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严肃检察纪律,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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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列明了检察人员的10类81种违法违纪行为将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形式的纪律处分。受撤职处分的,检察机关可同时撤销其行政职务和法律职务,也可单独撤销其中一项。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一并撤销。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检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其行政职务、级别自然撤销,其法律职务依法罢免或者免除,不得再被录用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规范执法行为,注重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条例》体现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易发的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违纪行为,作出了严格、具体的处分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非法传讯他人;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给予开除处分……

  毫无疑问,从法律意义而言,《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是检察机关为约束检察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内部条例,属“家规”范畴。违反“家规”者依“条例”“逐出家门永不叙用”。

  记得在我们国家各部门的诸多处分干部条例中,均有这样一句话:“如违反某某规定,给予某某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但在媒体公布的这份“条例”中笔者却未看到如此规定。

  我国《刑法》第247条明文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刑讯逼供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规定是视情节判处加害人3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刑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人员在职务行为中,只要实施肉刑逼取口供即构成犯有“刑讯逼供罪”的法律要件,更不要说致人伤害和死亡。但此次颁布的“条例”中却以“记过”、“开除”等行政处罚“抵罪”,大有以“家规”抗“国法”之嫌。

  另外,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司法人员作为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特殊刑事主体,检察机关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程序,他人根本无法追究刑讯逼供者的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公民在日常社会行为中对他人拘禁、殴打、伤害造成后果的尚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检察人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者和实施者,利用职务权力刑讯逼供仅仅是依照“家规”“轰出家门”,本文开头检察机关实施“条例”称“己之不正焉能正人”,但用“家规”替“国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不是一句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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