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将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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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2:0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记者田雨)记者1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要作为大案要案,从重从快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法院发出的一份通知说,“假冒商标、盗版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和竞争秩序,直接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食品、药品、农资等领域的假冒侵权行为,严重危及国计民生。” 基于这样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把那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确定为打击的重点,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严判处,依法应当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要注重产品质量鉴定,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对于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其标识,又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要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对此类犯罪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通知要求,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侵权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注意司法保护的有效性,重视并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确保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