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小姐”就可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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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4:25 扬子晚报 | |||||||||
范女士为亲戚的官司请求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的肖法官帮忙,不料肖某当场强奸了她。朝阳凌源市人民法院将肖判了5年徒刑,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其改判为3年,理由是范女士曾是位“小姐”,和肖有过多次肉体交易9月17日辽沈晚报。 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身份、职业,不影响对伤害者的定罪。也就是说,不管受害人是无辜的良民还是曾经犯过罪的人,只要他(她)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实施伤害者均需
我国的立法精神是,对职务犯罪从重判处。肖在犯罪时身为法官,并且是利用职务便利向范女士拍胸脯保证案子的事好说,前提是必须遂其心愿,随后不管对方同意不同意,实施强奸。假如他不是法官,试问他还敢如此肆无忌惮吗?所以,我觉得,不论从哪个方面讲,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不该为肖某的犯罪行为开脱责任。不但不能轻判,而且要重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