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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旅行社列为“讨厌”的人 纪委干部索赔3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4:25 扬子晚报

  旅游时发现自己竟被旅行社列为“讨厌”的人,李先生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北京某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出具正式道歉文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昨日,此案已在东城法院立案。

  李先生说,他是纪委退休干部。今年8月中旬,他和老伴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中老年环渤海明珠七日游”。李先生在诉状中称,他在办理入团手续时发现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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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有效期已过,但是接待的工作人员答复有合格的营业执照,但未出示。在老伴的劝说下,李先生还是参加了旅行团。

  在酒店,导游发房牌时,李先生发现游客名单中自己的名字后面备注一栏写有“纪委,非常讨厌,少理此人”的字样。导游解释复印时复印重了,并向他表示道歉。

  但是李先生认为,备注中的字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昨日,记者五次致电某旅行社核实此事,该旅行社一名男工作人员称负责人不在,并两次挂断记者电话。第五次致电,一名女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后给予答复。

  直到昨晚12时,该旅行社负责人未与记者联系。(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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