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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法庭上与党辩论”暴露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5: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孙立忠

  贪官落马后,大多会有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忏悔,有的甚至写就“万言忏悔书”。然而日前记者在采访检察院时发现,多数贪官在庭审过程中经常对自己的悔过进行翻供。广东高院原院长麦崇楷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的表现就是最生动的例证。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查办过成克杰案的检察官,对当年成克杰在公诉人面前的“忏悔”仍记忆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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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杰当时说:“律师我一直表态说不请,我犯了罪,我负法律责任,我接受国家的一切处理,不需要辩护。我不愿在法庭上与党辩论。我年纪已近古稀了,我不会再给党抹黑。如果法律规定必须请,我就请。”(9月16日《北京晨报》)“我不愿在法庭上与党辩论”,虽然成克杰后来在法庭上完全不如其所言,但这并不在我意料之外,我更关心的是从他的这句话里所透露出来的他对于党和法的认识问题。

  在法庭上,成克杰完全有辩论的权利,黑早已抹下,但辩论并不意味着给党抹黑。这种辩论并不是在与党辩论,而是与公诉人所代表的国家法律进行辩论。

  这暴露了成克杰党法不分、党即是法的认识。这是极端错误的。根据宪法、人大组织法和党章等的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说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一名党员,都必须依法行事。党的意志要转化为国家意志,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随意实施。党只有依法执政,才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而对于成克杰的犯罪行为,也是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对其作出判决,党不能包办一切,党可以对其进行党纪处罚,但党纪并不能取代国法。

  对于党法关系的混淆,说明成克杰的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对于法当然也就不可能有足够的敬畏。这或许是其走入深渊的一个重要原因。

  应该说,有此错误认识的决不止成克杰一人。混淆党与法关系的现象多有发生,说明在现实中,有其存在的土壤。某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时不时会对司法进行干涉,一些必须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案件,但领导为了本地形象或其他见不得人的原因,竟指示不公开处理或长期拖延不办。而有的领导甚至会操纵法律对公民进行打击报复,如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为报复举报他的郭光允,竟动用了法院、看守所等力量,而且一切皆轻而易举……在这样的环境中呆久了,某些领导就错误地认为己就是党、党大于法,形成了党以及个人权力可置于法律之上的条件反射,守法、敬畏法律的意识却已完全淡化。

  贪官的错误认识,当然也不表明其对党会有怎样的敬畏,如果党在其心中至高无上,那他们也就不会任意胡为了。基本无人监督、权力过分膨胀后的贪官,其实已近乎无知者无畏或无耻者无畏。

  成克杰的这句话,还是很有价值的,它让人深思,让人警醒。(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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