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学生能否起诉校规”须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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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5: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何向东 已实施14年的《行政诉讼法》正面临一次大的修订。负责该法修改课题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表示,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多个方面将有突破,诉讼范围不仅是现在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将包括政府机关的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如“红头文件”)。同时将明确规定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足
假如此行政诉讼法的“大修”成功,那就意味着“红头文件也可以告”、“俱乐部也可告足协”等问题将可依“法”而解,这确实算得上中国的司法改革的重大突破。同时,我觉得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也不应当忽视另一个近年来备受争议的问题,即学生是否可以起诉校规。 目前发生的诸多教育纠纷,还只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内部处理,当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而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时,人民法院往往认为学校是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从而常常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司法介入。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大法”,学校自己的规定是“小法”,“小法”不能与“大法”相悖。可是当学校的校规不“依法”而定时,学生只能对这样的校规无可奈何。而当学校依据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校规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学生的合法权益明明受到了侵犯却无法律救济途径。这就使学校在事实上置于了法治的真空之中。难怪有人要质疑校规是否大于国法了。 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突破是“红头文件也可以告”。校规可以算是“红头文件”,问题是,学校算不算“政府机关”。如果算,那么校规若有问题,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应当是可以“告”的。可是,如果学校不算政府机关呢,那么校规就不是行政诉讼的范围。这次修改的另一个重要突破是,将明确规定“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组织”也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方。那么,学校算不算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组织呢?如果不算,恐怕学校还是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所以,我觉得学生是否可以起诉校规,是需要行政诉讼法予以明确的。 前一段时间有消息传出,由于司法界已达成共识,学校是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法律解释的形式准许“学生起诉不合理校规”,从而解决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问题。如果消息确切,那么,“学生可以起诉校规”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应是水到渠成,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应当将这个内容也明确地规定下来,以促使依法治校,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从而也能够彻底地将学校拉出法治真空,改变“高校无讼”的局面。(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