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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水电气提价 物价部门岂可见机行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8日16:17 南方都市报

  作者:郭巍青

  行政部门做事时不喜欢有过多的监督审议程序,原是天下最可以理解的道理。半大的孩子都不耐烦家长唠叨,何况拥有决策权力的行政部门及其首长乎?一个理想而平衡的社会应当是,公众以某种程序为保障,放心让政府去管理社会公益;反过来说,政府若想有权威地行使管理和决策的权力,需要时时给公众以“放心”的理由。但是如果政府想要避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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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监督程序,给出的理由却让人更不放心,那大家还是多个心眼好。请看这样的案例。

  据报道,向以敢言闻名的广东省政协委员王则楚建议,公用事业物价变动应视为重大事项,由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意味着,物价部门关于公用事业物价变动的方案,例如水、电、煤气、交通等的价格提升,须经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才能成为正式决定而生效。

  广东省物价局对此建议主动答复,声称此类价格变动,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并提交政府批准即可。如果增设人大常委会审议,则程序过于烦琐复杂,时间拖得较长,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如果情势变化比较突然,搞这种审议将延误定价或调价方案的出台时机。

  王则楚先生认为,价格变动牵涉到大范围公众的利益,所以这是重大事项。物价局作为主管部门,若静候上级政府、人大、公众与专家对此拿出明确说法,自无不可。倘若物价部门有心面对公众说话,表达与王则楚先生不同的看法,那就应该说明根据什么理由,公用事业的价格变动不是重大事项。然而物价局答复中的三个要点,即既定程序、行政效率、出台时机,都不是合乎逻辑的回应。总不能说,价格变动涉及行政效率,所以不是重大事项吧?物价局的回应只能这样理解:如果要受此事列为重大事项,我的工作效率就要收到影响。这是将行政程序作为压倒一切的理由了。倘若所有的部门都照这个逻辑,将既定程序、行政效率、出台时机这三点像三节棍一样,舞个密不透风,那大概也没有什么事情是需要人大或公众来监督和审议的了。

  在这三点中,所谓方案的出台时机,尤其值得一议。就价格变动来说,争议无非在于加价不加价、加多少及什么时候加。最后一点就是所谓出台时机问题。除非不允许讨论,否则情况必然是,主张提价的一方当然认为现在马上提价是最合适的时机;而不愿意提价的一方永远都认为提价的时机尚未到来。理想的政府应当是第三方,其主要职责是保证一个程序,使双方就时机问题达成一个协议。然而在长期的行政主导传统下,政府部门可能已经非常习惯于拥有“时机”上的绝对支配权。以至于我们随时可以看到,行政部门要说明什么或拒绝什么的时候,下意识地就会用“掌握时机”作为理由。

  凡是需要公众讨论和参与的事情,就不应该存在任何一方的“时机霸权”。我们知道,公用事业的价格变动必须经过听证环节。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听证的目的是要让公众参与论证申请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难道不是包括了什么时候加价,即政策方案出台的时机吗?所以,当公众心存疑虑,担心一不留神就碰上水电之类的加价时,物价部门理应在怎样更好地接纳公众的意见方面再下工夫,而不是以“时机”的名义拒绝。假如在一场球赛中,一支球队要求裁判,“为了我的时机,不能让另一队上场”,而裁判竟然同意,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呢?上场的球队对着对方的空门,自然是要程序有程序,要效率有效率,要时机有时机。惟一的问题是,这还是公平的比赛吗?

  我以为,对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方向,应该是由人大来组织听证会。目前听证会的质量普遍不高,主要问题在于消费者代表的产生环节还很不完善。这应该是推进民主决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单靠物价部门来承担这个任务并不完全合适。实际上,人大应该成为听证的合适场所,由人大来具体考虑进一步加强民意的归集和表达渠道,才是顺理成章的选择。这样做,可以避免听证与审议的重复,也可以使公用事业价格变动方面的决策更具有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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