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疗救助制出台 三类困难民众看病政府付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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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01:12 现代金报 | |||||||||
金报讯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家庭等困难群众,更是谈病色变。记者昨天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了有效解决这部分困难群众的看病难问题,省政府已经正式发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决定对患大病而又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实行救助。 三类人群看病政府埋单
据了解,全省低保户接近60万人,不少人还没有摆脱“小病不治,大病等死”状况,而且目前全省85%以上的特困职工、近50%的困难群众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此,省政府要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以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居民)实施救助。 最迟明年要覆盖全省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今年内组织实施,其他地区要在2005年全面组织实施。农村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救助标准将陆续公布 全省各地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不同,因此,各地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如杭州制订的规定是,治疗费用在5万以上的可以报销90%。省政府指出,各地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衔接。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经民政、财政部门审定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记者 岳德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