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南宁市献血条例》下月起施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07:45 新桂网 | |||||||||
新桂网-广西日报讯(记者陈坤实习生冯永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献血、采供血、用血管理的现实需求,新的《南宁市献血条例》作为一项地方性法规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南宁义务献血法条例》废止。9月18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信息。
新的《南宁市献血条例》已于2004年3月5日由南宁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31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据悉,近年来,献血群体与用血群体的范围和对象日益不平衡,特别是去年6月横县等5个县并入南宁市后,临床用血需求大幅度增长,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县区的献血工作。 新的献血条例剔除了旧的《义务献血条例》中一些不符合《献血法》精神、不科学的条文。规定建立采供血应急机制,确保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对大量用血的需求,适应建立完善的全民卫生体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对献血专项基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献血者的权益保障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南宁市血液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作者:陈坤 冯永亮 (来源:新桂网-广西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