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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匪徒被判刑14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09:01 每日新报

  缓刑期间伙同他人血洗摩托修理部张家民李丽华警萱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李丽华通讯员警萱】被告人刘某在缓刑期间,伙同他人持刀血洗唐山市芦台农场海北镇附近一摩托车修理部。昨天,本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决定对刘某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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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焦某、陈某、刘某某(均已判刑),在蓟县城关镇某冷饮厅预谋后,窜至东风里一居民楼下,对正在此处的县工商局干部孙某进行殴打,并抢走其女友张某的手包(内有波导1200型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销赃获款600元。

  2002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伙同焦某、陈某、刘某某等人(已判刑),窜至河北省唐山市芦台农场海北镇。次日凌晨2时许,四人各持一把西瓜刀,破门闯入位于芦台农场四分场附近一摩托车修理部内。而后,刘某某将室内一辆红色铃木摩托车(价值16200元)推出室外。被告人刘某等人则向居住在此的被害人孙某索要摩托车钥匙。在索要钥匙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孙某砍伤。被告人刘某见被害人孙某跑出呼救,又砍了被害人孙某一刀,后与其他案犯逃走。逃走前刘某等将被抢摩托车弃置屋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刘某案发后潜逃,警方经侦查将刘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作案两起,其中8月6日一起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在共同作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刘某原被法院以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此次犯罪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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