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每日开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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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09:01 每日新报 | |||||||||
今日主评人:陈忠林教授王京涛 专家档案:陈忠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国家人文社科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特聘专家。
主要著作:《刑法(总论)》、《刑法(分论)》、《刑法散得集》等。 单位犯罪是由单位为主体实施的犯罪。刑法意义上的单位,首先必须是一个自然人的结合体。但是,自然人结合所组成的单位还只能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单位,这种单位要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备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二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三是,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规定说明,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一般以“双罚制”为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新报记者王京涛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