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施暴被从轻判刑 受害者曾是“小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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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1:04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朝阳9月18日讯范女士为亲戚的官司请求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肖某帮忙,肖某却强奸了她。凌源市人民法院将这名法官判了5年有期徒刑,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其刑期改判为3年,理由是范女士曾是名“小姐”,和法官肖某有过多次肉体交易。 凌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5年,符合刑法对强奸罪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然而,一份量刑合理的判决,到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里,竟然借口范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身份、职业,不影响对实施伤害者的定罪。不管受害人是谁,只要他(她)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实施伤害者均须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身份、职业如何,就减免实施伤害者的罪过。 就肖某强奸范女士而言,范女士当没当过“小姐”,以及是否曾经和肖某发生过肉体交易,都不能构成为肖某实施对范女士强奸的事实进行开脱的理由。并且,我国的立法精神是对职务犯罪从重判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