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警示:“消费储值”奖励属合同赠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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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1:35 法制日报 | |||||||||
“消费储值”奖励属合同赠与湖北省消协同时警示此回报无法律保障 本报讯(记者肖黎明)本报在2004年7月22日刊发了记者采写的《消费储值:陷阱还是馅饼》一文,以整版的篇幅率先对山东众旺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山东众旺)推行的一种叫“消费储值”的新型营销模式进行了法律分析,明确指出其中暗含着种种对广大消费者具有极大风险性和欺骗性的陷阱;随后本报又于8月24日刊发了记者采写的《“消费储值”终成陷阱》
湖北省工商部门称,山东众旺进入湖北后,主要在武汉、宜昌、荆门三地快速发展,三地的加盟商增至数十家,加盟行业迅速蔓延至餐饮、医药、房产、百货等多个行业。截至目前,湖北省已发现的受害消费者达1万多名,涉案金额近亿元。 湖北省消协就此发布了今年第9号消费警示:“消费储值”奖励实际上是“赠与性奖励”,而合同法对“赠与”行为的规定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消费者所希望的“消费储值”,其回报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这与本报首篇报道中的法学专家分析意见完全吻合。 有关法学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说,要引以为戒、理性消费,切莫再向“消费储值”或类似方式的骗局投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