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回收废旧家电 将处十万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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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2:3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废旧家电不能随意扔了。记者17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即日起到10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该条例,废旧家电将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拒绝消费者交售回收废旧家电且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我国家电社会保有量9亿台、报废量2800万台,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据悉,征求意见稿已在国家发改委网站(www.ndrc.gov.cn)公布,市民可以通过电子信箱或寄信提出建议和意见,电子邮箱:huanzisi@yahoo.com.cn,通讯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改委环资司,邮政编码:100824。 N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