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诉讼调解制度 高院将出台民事调解司法解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3:09 东方网 | ||||||||||
东方网9月1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公布,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光明日报报道,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向记者表示,这一重要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为建立和维护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作出努力。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它根植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确保调解自愿的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调解的自愿,有决定调解开始时机的自愿,有选择调解方式的自愿,有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有决定调解书生效方式的自愿等。司法解释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诉讼调解自由。 司法解释对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的执行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行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