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九对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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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5: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阔佬夫妇超生“高价孖仔”交78万 本报讯深圳市盐田区法院日前受理了该区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征收九对超生夫妇社会抚养费”的申请,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一对超生两个孩子、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近78万元的夫妇的房产被依法查封。
今年初,盐田区计生局对违法超生的九对夫妇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各“超生夫妇”没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申请复议,也没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缴纳上述社会抚养费。日前,盐田区计生局向盐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盐田区法院依法进行公开审查,对盐田区计生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听取了各案被执行人陈述的意见。经审查,陈某某、李某某等九对夫妇超生一个或以上孩子,其中邱某某、赖某某夫妇于1997年6月生育一男孩后,又于2003年4月生育双胞胎男孩,均已入户,但没有为超生的两个孩子缴纳社会抚养费。盐田区计生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向邱某某、赖某某征收违法超生第二、第三个孩子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79790元。邱某某、赖某某夫妇认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太高、难以负担,盐田区计生局向其解释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幅度后,这对夫妇未再提异议。 据悉,在司法审查前,盐田区法院根据盐田区计生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邱某某、赖某某夫妇购买的南方明珠花园一套房产。 盐田区法院确认申请人盐田区计生局认定的邱某某、赖某某等九对夫妇违法超生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计征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分别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申商) 相关条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