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统一贪污量刑标准引议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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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3:14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19日消息一段时期以来,就全国而言,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在量刑结果上存在差距,好像各省有不同的法律。最受诟病的莫过贪污受贿案件了,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引起人们不解。 贪污量刑统一标准
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 据了解,发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有期徒刑又分10年—20年之间各不相等。反方: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不少法律工作者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肯定。他们说,法律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让法官根据各不相同的案情来审案定刑,打击犯罪。如果用量刑规则把“收多少钱判几年”定得一目了然,会使法官断案成为机械刻板的活动,法官如“木偶”,判案类似做加减乘除。正方:自由裁量权应限制 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事实上,确有极少数法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腐败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