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贪多少才该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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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3: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一段时期以来,就全国而言,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在量刑结果上存在差距,好像各省有不同的法律。最受诟病的莫过贪污受贿案件了,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引起人们不解。
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 据了解,发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 反方声音:不能规定贪污多少判死刑 有关法律人士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则,并未涉及到具体的罪种,可能立法精神确实想破解类似“贪污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但事实上,《规则》无法甚至无权对“贪污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硬性规定。 不少法律工作者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肯定。他们说,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稳定的,犯罪是生动的、变化复杂的。案案皆不同。法律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让法官根据各不相同的案情来审案定刑,打击犯罪。如果用量刑规则把“收多少钱判几年”定得一目了然,会使法官断案成为机械刻板的活动,法官如“木偶”,判案类似做加减乘除。 正方声音: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受制约 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一些犯罪,应该判实刑,却判了缓刑等。所以,江苏省的这个量刑规则开篇就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地行使。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规则,不少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欢迎,他们最希望出“贪几万判几年,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硬杠杠。那样办案就简单了,再不会办错案、挨批或者发回重审了。据中国青年报 新闻对接:全球腐败有了“统一标准” 今后,全球腐败有了“统一标准”。昨日在北京闭幕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有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专项决议中,对公职人员的腐败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此决议在提交联合国后,将成为各国打击反腐的参照依据,对推动全球联合打击腐败起到重要作用。 决议指出,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 对公务人员腐败,决议指出,公共机构应该保持最大可能程度的透明化和说明责任,应考虑披露某些公务人员及其家人的财产状况。据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