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见死不救最高可被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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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3:59 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广州9月19日电《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万元之间。条例还规定:“市急救中心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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