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会计凭证可立案侦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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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5:03 三秦都市报 | |||||||||
单位财务人员隐匿、伪造会计资料是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过去,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审计人员往往无可奈何。审计署近日公布的绵阳机场财务负责人隐匿、伪造会计凭证案件表明,今后此类案件审计部门可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最近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审计绵阳机场案件。机场财务负责人袁虹故意隐匿账务资料,涉及金额超过457万元。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袁虹最终被判处
就在此时,审计组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成都特派办根据此项规定,于2002年8月将袁虹案移送四川省公安厅依法处理。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