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多少判死刑江苏有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7:22 天府早报 | |||||||||
有关量刑指导规则已出台,但是否合适引起争议 早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为了让法官在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上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该规则自公布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各省在量刑结果上存在差距。最受诟病的莫过于贪污受贿案件了,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 江苏省高院出台的《量刑指导规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贪官无期徒刑、死缓或死刑呢?2000年,江西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死刑。但此后,受贿900多万元的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17日,创下安徽50年反贪史之最的“安徽第一贪”尹西才一审被判死缓。 江苏制定这个量刑规则,其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 反方: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 但有关法律人士说,事实上,《规则》无法甚至无权对“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硬性规定。比如,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判死刑。但什么样的情节算“特别严重”?标准全在当审该案法官的心里,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用量刑规则把“收多少钱判几年”定得一目了然,会使法官如“木偶”,判案类似做加减乘除。 正方:自由裁量权易滋生腐败 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而对于《规则》,不少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欢迎,他们最希望出“贪几万元判几年,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硬杠杠。那样办案就简单了,再不会办错案、挨批或者发回重审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