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今起收取监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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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7:38 潇湘晨报 | |||||||||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经过审慎论证、审核,并报国务院同意,决定实行监管收费。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9日就监管收费制度的实施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监管收费今起开始
问:银监会将对哪些机构收取监管费? 答:银监会从2004年起对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对象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被监管机构每年第一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6月1日至7月1日,第二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日。2004年被监管机构第一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9月20日至10月20日,第二次缴纳监管费的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1日。 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 问:监管费将按什么标准收取? 答:监管收费分为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收取: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 业务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具体比例是:资产在3万亿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万亿-4万亿部分,按0.015%收取;4万亿-5万亿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 被监管机构对外公布年度报告的,其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根据年度报告数据确定;被监管机构不对外公布年度报告的,其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的数据确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根据其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数据确定。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