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定义有了全球“统一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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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8:17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在昨天闭幕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的有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专项决议中,对公职人员的腐败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此决议在提交联合国后,将成为各国打击腐败的参照依据,对推动全球联合打击腐败起到重要作用。
决议指出,“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腐败的构成不要求为实现所图谋的利益而实施甚至企图实施作为或者不作为。” 对于公职人员,决议对腐败和贿赂的主体界定为,代表国家或者任何行政层级和任何立法、执法、行政、司法的公共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的雇员、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的成员、法官、检察官以及政府控制的实体和企业的雇员。据中新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