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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急救医疗条例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8:17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就在社会各界纷纷对新交通法实施后的诸多问题表示关注之际,《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适时出台,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120接报后五分钟内须出车条例规定:“市急救中心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条例规定将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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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规定,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值班救护车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否则也将处以相关处罚。

  不得拒收急、危、重伤病员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现场急救,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

  在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栏,条例给出了相关处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送病人去医院须征得同意同样的处罚对强行转送伤病员的情况也同样适用,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院治疗的,急救人员应向伤病员或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如果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其亲属又不在事发现场的,急救人员可直接转送接诊医院治疗。如果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将伤病员转送医院,将会受到处罚。

  条例同时规定: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逾期两个月不按规定交纳急救医疗费用的,急救医疗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综合新华社、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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