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从“贪污五百元枪毙”说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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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8:24 新桂网 | |||||||||
由于我国刑法在规定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罚规定,多有语焉不详之处,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据了解,发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据《中国青年报》9月19日报道)。
延安时期的《边区政纪总纲》,在《政务人员公约》中,有这么一条铁律:“贪污五十元革职,贪污五百元枪毙。”参观过革命圣地延安的朋友,对这条铁律,想必有深刻的印象。为什么?当时的500元,不过是一个干部两三年的津贴,可见惩办之严。更重要的是,铁律掷地有声,断无讨价还价的余地,“贪污五十元革职”没商量!“贪污五百元枪毙”也没商量!相形之下,今天的刑律太有弹性了。案情相似,量刑却多有差距,似乎各省有不同法律。最突出的是贪贿案件,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人们疑惑多多。 拿《刑法》第383条来说。该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跟“贪污五百元枪毙”相比,这一条有点像兰州拉面,可长可短可粗可细。 比如量刑,想象空间就很大。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怎么量刑?这一条给出了好多种选择:可判有期徒刑,可判无期徒刑,可判死刑。如判有期徒刑,也还有10年、15年、20年乃至更多的选择,标准究竟在哪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界限在哪里?判死刑的,也可判死缓,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的界限又在哪里? 最模糊最难令人把握的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既然“情节特别严重”是“处死刑”的充要条件,那么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什么叫“情节?怎么才算“严重”?“特别”又在哪里?几百、几千万元乃是“10万元”的几十、几百倍,如果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那么“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情节”、“特别”、“严重”,这几个词都没有给出“质”和“量”的规定性,如何操作才不会因法官而异?如何操作才不会因罪犯而异? 不少国家的法律,罚多少,判多少,可以具体到多少年多少个月,一目了然,谁都看得明白。延安时期的“贪污五十元革职,贪污五百元枪毙”,也是如此。假如理解法律条文竟分成正、反两方针锋相对,那么法律就该修改了。湖北文志传 作者:文志传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