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江苏贪多少判死刑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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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8:38 东方网 | ||||||||||
正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生腐败,应该限制或制约 反方: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不能规定贪污多少判死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为了让法官在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上有统一标准,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
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各省在量刑结果上存在差距。最受诟病的莫过于贪污受贿案件了,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2000年,江西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被判死刑。但此后受贿900多万元的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被判无期徒刑。今年3月,创下安徽50年反贪史之最的“安徽第一贪”尹西才一审被判死缓。 据悉,江苏制定《量刑指导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 但有关法律人士说,《量刑指导规则》无法甚至无权对“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硬性规定。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但情节算“特别严重”的标准全在当审该案法官的心里。这是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用《量刑指导规则》把“收多少钱判几年”定得一目了然,会使法官如“木偶”,判案类似做加减乘除法。 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所以,江苏省的这个《量刑指导规则》开篇就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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