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引发巨额索赔案 法院判赔730多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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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8:38 桂龙新闻网 | |||||||||
看点快读:两名分别在公司技术和销售部门工作的职工,辞职后很快“另辟蹊径”到同行业的另一企业工作。没想到这一“跳槽”跳出大麻烦,原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两名“跳槽”者及其接纳者告上法院,并索赔889万元。近日,法院一审判赔730多万元。 【起诉索赔】两职工辞职投靠同行 原公司状告他们侵权
南宁市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跳槽”案作出一审宣判。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 据了解,南宁市中院是2002年8月7日受理这起“跳槽”案的。原告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生化公司)是广西明阳农场下属企业,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变性淀粉生产企业。被告韦兴强“跳槽”前曾担任该公司技术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销售二部副经理;被告何亮曾先后在该公司销售部门、技术研究中心工作。 作为韦、何二人的接纳者,广西宁明龙升科技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明龙升公司)也成为被告。 诉状称,2000年3月30日,韦兴强、何亮与明阳生化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技术保密合同》。合同约定,两人离开公司后“五年内不得到与我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或变相、假手他人从事上述活动”。这份保密合同为后来的“跳槽”官司埋下了伏笔。 两年后,即2002年3月、6月,韦兴强、何亮先后从明阳生化公司辞职,“跳槽”到宁明龙升公司工作,并被聘任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根据韦、何二人的说法,他们辞职的主要原因是“原企业经营日益下降,前景暗淡”。 2002年7月,明阳生化公司一纸诉状递至南宁市中院,状告韦、何二人及宁明龙升公司侵权。诉状中称,1999年起,明阳生化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制只适用于金东企业(江苏)有限公司的MS-1淀粉并获得成功,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金东公司洽谈销售业务,最终成为该公司使用淀粉的国内惟一供应商。被告韦兴强、何亮在公司工作时,分别是MS-1淀粉的研制、生产、销售部门的主要成员。 “被告韦兴强、何亮经不起被告龙升公司的利诱,早在2002年1月就在龙升公司兼职,将我公司的技术和经营秘密带给龙升公司。龙升公司明知是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却利用该秘密生产与我公司相同的变性淀粉并销售给金东公司。截至2002年8月,龙升公司共向金东公司销售该产品9833吨,致使我公司该产品的销售量相应减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明阳生化公司的诉状这样写道: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89.0955万元。 【法庭交锋】原告技术属否商业秘密 保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面对这起索赔金额巨大的“跳槽”纠纷案,南宁市中院的办案法官颇感棘手,此案一审花了整整一年时间。 法庭上,被告韦兴强、何亮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韦兴强认为,他与明阳生化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中的竞争限制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原告的技术已不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支付补偿条款,并且竞业限制的期限长达5年,违反了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是无效条款,不具法律约束力。 “氧化淀粉的生产制造是一种公知技术,不属商业秘密。我在龙升公司工作期间是利用公共领域的技术信息和自己的专业技能正当从事氧化淀粉的独立开发研究,不存在任何披露违法使用原告商业技术秘密的事实。”韦兴强说。 何亮则辩称,他在明阳生化公司工作期间,从事的是产品销售工作,并未接触、更没有掌握原告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秘密。在其加入宁明龙升公司前,龙升公司就与金东公司发生了业务往来。 被告宁明龙升公司提出,公司通过双向选择的形式,招收合适不同岗位的员工,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利诱”其员工。聘用韦兴强、何亮,看中的是两人的素质、工作经验及个人技能,而不是企图利用两人掌握原告的秘密。龙升公司目前应用的淀粉技术是自行研制得来的,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原告所主张的MS-1变性淀粉生产技术及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原告与被告韦兴强、何亮签订的保密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这些争议焦点展开“激战”。 【一审判决】历经6次不公开审理 一审判赔730多万元 经过6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到今年8月底,此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韦兴强、何亮、宁明龙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和披露原告明阳生化公司的MS-1变性淀粉的技术秘密和关于金东公司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3.11635万元,并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12.1万元。 据南宁市中院的审理认为,MS-1变性淀粉生产技术是原告明阳生化公司经过长期实践、自行研制的生产技术,原告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该技术的独创性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认可。因此,原告的MS-1变性淀粉生产技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还认为,原告与金东公司之间关于淀粉产品的技术要求、产品价格、供求情况等内容,是原告与金东公司经洽谈并达成一致的结果,这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且为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针对被告韦兴强、何亮提出的保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时间长达5年,超过了国家劳动部、科委规定的3年期限,法院认为,被告所引用的相关条款,仅仅是部门规章,在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未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的情况下,更应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最后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据称,这是广西迄今为止索赔和判赔金额最高的“跳槽”纠纷案。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于9月16日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文中韦兴强、何亮为化名)(记者陈永海) 【采访后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技术人员的流动在所难免,“跳槽”现象也会越来越多。正常的人员流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人才流动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影响公平竞争为前提。因此,人们在“跳槽”之前,需要想一想法律后果,而作为用人单位,在接受“跳槽”者时,也需要作一番考察和思量,否则有可能会带来麻烦。 来源:新桂网 责编:邱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