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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装聋作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8:47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裘寅)上周末,市消保委就7月27日对五类房产中介“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并限期一月改正的公开劝喻活动进行总结。被点评的5家房产中介企业已在限期内对原合同重新修订,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但是,记者前昨两天走访发现,对于市消保委的大声疾呼,大部分房产中介仍然装聋作哑。田林地区一房产中介的合同中写明:“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买方)支付房屋承购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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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人民币1万元,并享有标的房屋优先承购权”;浦东大道东方路附近的一家房产中介在合同规定“买卖双方如果违约,居间人有权分享其中二分之一的违约金”;中山公园地铁站的一房产中介则存在要求消费者必须按承购条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不退定金的强制缔约行为。与全市上万家房产中介机构的总量相比,市消保委的点评多少有点“重拳打在棉花上”的味道。

  其实,消保委遇到的尴尬并非孤立现象。8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开点评了银行业“电话挂失不担责任”等六大霸王条款。但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家银行作出部分回应。那么,怎样才能让中消协、市消保委这些维权组织的“呐喊”变得更有实效呢?答案:放大维权组织的权力。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消费者维权组织的定位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享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七大职能。其实这也决定了“消保”机构在法律上的两个软肋:一是没有行政职权,二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当市消保委披露某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它既不能采取行政措施,也不能直接状告商家,而只能采取调查、调解、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等方式协助解决。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士英认为,像消协这样的组织,有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当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行使者行为的侵害时,可以考虑赋予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不过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这也决定了消保组织的“威而不力”。

  对房产中介霸王条款的点评结束了,不过市消保委表示,目前已经收集到市民有关电信、金融保险、零售、旅游、教育、公用事业等行业的140多条霸王条款,进行梳理后,还将继续开展行业劝喻等活动,在现有职权范围内继续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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