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相关条例: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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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8:57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条例》规定:“市急救中心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将
《条例》还规定: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现场急救,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急救求援信息后,应当全力给予配合、援助。接诊医疗机构对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收治。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样的处罚对强行转送伤病员的情况也适用。(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