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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罪同刑”事关司法统一和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9:16 沈阳今报

  李曙明9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据了解,发布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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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出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就像找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困难,但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等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所谓“同罪”,却是客观存在的。“同罪”能否“同刑”,关系到司法是否统一,也是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准之一。

  近些年,“同罪不同刑”较多地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有愈演愈烈的危险。并且在处罚贪污贿赂犯罪上,表现得尤其明显:从全国范围看,“贪污多的没判死刑,贪污少的反是死刑”的反常现象早已不是个别。虽然犯罪数额不是决定贪污受贿犯罪社会危害大小的唯一标准,但至少也是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数额在决定罪犯命运时“失灵”,使得民众关于“到底贪多少钱才能判死刑”的疑惑越来越深。执行同一部法律,适用同一条法律条文,仅仅因为地区不同、法官不同,而结果大相径庭,法律在公民心中的权威性会因此大打折扣。

  造成“同罪不同刑”,有不同法官对于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性判断和把握不同的因素。因此,有人认为江苏高院统一量刑标准侵害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以为,自由裁量权固然为法官正确履行职务所不可或缺,但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还拿贪污受贿犯罪来说,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有期徒刑又在15年之内的一定区间各不相同。也就是说,法官选择10年还是死刑,都是“合法”的———这么大的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后果可想而知。

  在此现实下,通过细化量刑标准,压缩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以防止他们胡裁妄断尤其必要。江苏高院统一量刑标准,将有效解决江苏省内“同罪不同刑”的问题,压缩司法腐败的空间。而全国范围内的司法统一问题,“同罪不同刑”引发的司法公正问题,需要引起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全国人大重视并及时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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