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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问责比“旁听民告官”更有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9:16 沈阳今报

  陈飞9月19日《京华时报》对9月13日“92名省部级干部旁听民告官事件(相关评论见9月15日今报观察版)”进行了深度报道。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李淑英的丈夫梁春元在西城区承租公房两间,1982年梁去世后李淑英长期居于此。李淑英有两个女儿,二女儿1986年9月取得一套房屋后搬出。1987年12月,原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将两间公房的承租人由梁春元变更为梁的二女儿。李淑英与大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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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将西城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一审李淑英胜诉。西城区政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西城区政府败诉。

  纸上得来终觉浅。让官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的确要比从书本上得到的东西多,“官员旁听”应肯定。但也不能高估其效果,通过旁听,官员们或许能“体会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权威”,但这样的审判只是对政府法人的,没有直接针对法人代表(政府主要负责人),即使败诉,法庭并没有判定法人代表及其下属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政府败诉之后,如果不对责任人实行“败诉问责”,“感受依法行政”就难以真正落实。

  人们常常把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称为“民告官”,其实这是不准确的。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政府法人,并非官员个人,“民告官”中的“官”,不是指官员,而是指“官府”。政府是被告,如果败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至少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作为领导却用人不当、管教不严,对下属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晓;二是自己对法律了解不够导致违法行政;还有一种就是明知违法,但因为对方是普通老百姓,“我就违法,你能把我怎样?去告我吧,大不了输了官司我再改过来”。

  政府部门不仅要依法行政,更要对本部门的行政后果担责,有关责任人也要对其行政行为担责。让官员在法庭上旁听受教育是一方面,更要让他们看到政府败诉之后对责任人的处理,这样的教育更有力量。就92名高官所旁听的案子来看,有关部门凭什么把承租人变更了?其中有没有违规违法的做法?在这次政府败诉之后,应该追查一下有没有人渎职或失职。试想,如果官员在违法行政且政府败诉后又毫发无损,以后他们将不会主动依法行政,旁听的高官也会认为“不过尔尔”。法律的尊严受到轻视,这样的旁听效果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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