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颁新规见死不救医院将被“收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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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9:31 生活报 | |||||||||
《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条例还规定:“深圳急救中心‘120’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在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将责令限期改正。
(新华社电)(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