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统一贪污犯量刑标准引出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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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09:52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南京9月19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这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指导性法律文件。 江苏制定这个量刑规则,其目的就是统一量刑尺度,力图使案件基本事实相似的被告人领到的量刑结果大致平衡,不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判决结果相差太大,确
但有关法律人士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则,并未涉及到具体的罪种,可能立法精神确实想破解类似“贪污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但从其内容看,毫不涉及这样的问题。事实上,《规则》无法甚至无权对“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硬性规定。比如,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判死刑。但什么样的情节算“特别严重”?是数额巨大?拒不交待?赃款无法追回?熟知我国法律的人士说,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标准全在当案法官的心里,依赖法官(更多的是众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的分析、理解和判断。这就是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看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事实上,确有极少数法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腐败案。所以,江苏省的这个量刑规则开篇就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合法适度地行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