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院见死不救将被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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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0:22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广州9月19日电《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条例还规定:“市急救中心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应答制度,在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将由
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医疗机构应该怎样处理,条例对此也有规定。在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栏,条例给出了相关处罚,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或因不可抗力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同样的处罚对强行转送伤病员的情况也同样适用。如果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将伤病员转送医院,将会受到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