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机构见死不救 最高处以三万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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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0:26 每日新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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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广州 9月 19日电《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 1000元到 10000元之间。 同样的处罚对强行转送伤病员的情况也同样适用,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院治疗的,急救人员应向伤病员或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如果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其亲属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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