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审计署近日公布的绵阳机场财务负责人隐匿、伪造会计凭证案件表明,今后此类案件审计部门可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审计绵阳机场案件情况。机场财务负责人袁虹故意隐匿账务资料,涉及金额超过457万元。由于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袁虹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 2年,并处罚金 4万元。2002年4月,审计组对绵阳南郊机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
,南郊机场建设管理局在机场建设中,将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投标资料费和在有关银行、信用社存放定期存款获得的高额利息以及税务机关付给的代征税金手续费等大量收入未计入单位财务,而是存放在账外。而当时身为南郊机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的袁虹却将会计资料隐匿。在经过审计大量内查外调并再三催促下,袁虹又多次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审计。就在此时,审计组收到《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意见》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此项规定,袁虹案于2002年8月被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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