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多少判死刑?江苏高法统一量刑标准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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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0:36 南京报业网 | |||||||||
“量刑指导规则”引出争议 一段时期以来,就全国而言,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在量刑结果上存在差距,有时贪得多的没判死刑,贪得少的反而被判了死刑,引起人们不解。 今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量刑指导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有期徒刑又分10年—20年之间各不相等。 此前,法律界曾流行过这样一个约定俗成:贪污1万元判1年,10万元判10年,多1万加1年。然而,现在贪官贪污的数额越来越成为天文数字,刑法上根本就不可能有与之对应的刑期。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2004年3月17日,创下安徽50年反贪史之最的“安徽第一贪”尹西才一审被判死缓(贪污人民币570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余元,不明来源财产人民币1901万余元)。“贪多少判死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反方声音: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但有关法律人士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则无法甚至无权对“贪多少判死刑”这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硬性规定。 比如,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判死刑。但什么样的情节算“特别严重”?是数额巨大?拒不交待?赃款无法追回?还是贪污的是救灾款扶贫款这样的救命钱?熟知我国法律的人士说,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标准全在当案法官的心里,依赖法官(更多的是众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的分析、理解和判断。这就是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不少法律工作者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肯定。他们说,刑法是生硬的、保持稳定的,犯罪是生动的、变化复杂的。案案皆不同。法律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让法官根据各不相同的案情来审案定刑,打击犯罪。 正方声音:法官裁量权过大应限制 安徽省检察官协会会长、安徽省检察院前检察长宋孝贤提出:“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从10年到死刑,不仅尺度难以把握,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事实上,确有极少数法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腐败案。比如,贪污受贿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应该判20年的,却就低不就高,就松不就严,判了15年乃至10年。一些犯罪,应该判实刑,却判了缓刑等。 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规则,不少基层法院的法官表示欢迎,而一些资深法官则持保留看法。据《中国青年报》 (编辑 爱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