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急救医疗条例,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三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0:36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深圳电】就在社会各界纷纷对新交通法实施后的诸多问题表示关注之际,《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适时出台,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万元之间。据深圳市卫生局在一份提案答复中透露,《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形成,待通过立法正式实施后将提高院前急诊急救医疗水平。
同样的处罚对强行转送伤病员的情况也同样适用,伤病员需要转送接诊医院治疗的,急救人员应向伤病员或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如果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其亲属又不在事发现场的,急救人员可直接转送接诊医院治疗。如果违反伤病员或其亲属意愿强行将伤病员转送医院,将会受到处罚。 (编辑 爱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