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收加强 住宅转让暂免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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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1:26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9月20日消息:我市将加强市区土地增值税征收。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地税局获悉的。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年底,国务院发布了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5年1月,财政部又颁布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我市根据
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为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具体包括: 1、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 2、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并规定相应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纳税人无法确定增值额的,除法定情形外,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将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据悉,市区的预征率暂定如下:1、纳税人建造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预征率为0.5%; 2、纳税人建造转让别墅、经营用房(包括生产用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用房的,预征率为2%; 3、纳税人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房地产的,预征率为2%。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目前,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居民个人转让或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别墅、经营用房等,都和企事业单位一样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温州都市报邵敏刘发顺)(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