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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追捕外逃贪官存四大障碍 发达国家推卸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3:12 法制晚报

  国家利益有冲突 司法制度不相同 引渡协议签署少 发达国家“推责任”

  专家指出,本次决议有“三大突破”:明确了腐败主体 放宽了侦查手段 增大了腐败确定范围

  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4年初,我国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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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亿元潜逃国外。

  “如何将这些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绳之以法,如何将国家的经济损失降到最少的程度”等问题随着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在北京的落幕,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会后,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秘书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对决议进行了权威解读——

  决议对国际合作的--“两大推进”

  一方面,针对目前世界各国在追逃贪官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阻力,决议在国际合作方面中指出,为了避免给腐败分子提供安全的避风港,各国应该依据本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为腐败及相关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有效的国际法律合作。

  为此目的,各国关于刑事程序的国内法律,应当在可行和必要的限度内进行协调。同时,另一方面,决议指出,各国应当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引入财产返还机制。

  决议中有关对财产返还机制的倡导,无疑为各国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全球性的法律框架。

  决议的积极作用--“三大突破”

  突破一:决议对腐败、贿赂以及其主体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突破二:与我国现行的腐败、贿赂仅限于“财物”相比,决议将其范围扩展到“不正当利益”,这将为我国在打击腐败方面提供很大的扩展空间;

  突破三:决议中指出,法律应当为腐败犯罪的侦查活动规定适当的手段,这些手段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包括秘密侦查以及窃听通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腐败案件时,采取的是公开侦查。由于手段不够,在常规下难有突破,而决议中此项条款的提出,无疑将推动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

  我追捕外逃贪官尚存--“四大障碍”

  我国目前在追捕外逃贪官的工作中还尚存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

  首先,表现在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

  其次,因司法制度的不同所形成的法律上的障碍以及罪名不一和死刑的障碍;

  再次,截至到去年年底,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蒙古、俄罗斯、老挝等18个国家,而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如果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则要看具体谈判的情况;

  第四,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贪官都将财产转移到发达国家后外逃,发达国家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把发展中国家的贪官外逃说成是“你自己没管好”的结果,实行“只进不出”的政策。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真正把赃款追回难度很大。

  相关链接

  国际刑法学大会确定全球反腐“统一标准”

  第17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及相关犯罪》的专项决议,此决议将成为各国打击腐败的参照依据,对推动全球联合打击腐败将起到重要作用。

  决议对公职人员的腐败作出了明确定义,指出,“腐败界定为任何公职人员在任何时候,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职人员的职能为交换条件,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机构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论何种性质的不正当利益。”

  在全球联合打击腐败方面,刑法学家呼吁,国际组织应当支持各国对其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侦查、起诉的努力,特别是放弃豁免权。文/本报记者 冯 霞 摄/本报记者 车庆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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