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小保姆偷钱挥霍 雇主家损失找谁讨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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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1:4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记者曹颖 王萌 实习生杨璇 一名年仅14岁的小保姆顺手牵羊,盗走雇主家4000多元现金。近日,这名小保姆被新华公安分局刑警五中队抓获。 据民警介绍,9月11日,飞机制造厂宿舍一对中年夫妇报案,称自家小保姆自8日外出
据小保姆交代,她姓王,是赵县人,案发时未满15岁,盗取雇主家的4048元赃款在一周内被她挥霍一空。但由于王某未满16周岁,依据刑事责任年龄中的相关规定,不予承担刑事责任,只能做教放处理。 昨天上午,记者在新华区刑警五中队见到了受害者李先生的爱人,提及此事,她无奈地说:“小保姆是熟人介绍来的,当时她自称已经18岁了,因为是熟人介绍的,我们也没多心。”李先生的爱人告诉记者,被盗走的4000多元现金是孩子爷爷的治病钱。她表示,如王某不能偿还这笔钱,他们将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讨回损失。 律师观点: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臧济华律师介绍说,依据刑事责任年龄中的相关规定,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触犯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案件时,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触犯的其他刑事案件则不予刑事处罚,只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其民事责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失主可对其监护人进行起诉,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