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公证了儿不孝了爹想悔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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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3: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记者宋永坤为您报道昨日,一位老人来到成都市公证处,想撤销去年在此办理的两份赠与合同公证,由于这仅仅是老人单方面的意思,公证处拒绝了他的请求。公证处表示,《合同法》明确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一般的赠与合同不一样,赠与人不得反悔,也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据老人说,去年他在子女的劝导下,将其名下的两处房产分别赠与给了两个儿子,并
“过节也不来看我,我有事情让他们去做,他们不是说忘了,就说不好办。我老了,希望吃点可口的饭菜,他们也从不满足我……所以我现在很后悔,希望重新处理这两处房产,撤销这两份赠与合同。” “要撤销这两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必须征得你两个儿子的同意,并要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办理。”成都市公证处得知了老人的想法后,向老人作了解释。公证人员表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一、标的物已交付或已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的;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遭到公证人员的拒绝后,老人难过得久久不肯离去。成都市公证处的屈主任对其进行了劝解,并提醒:虽然按目前的情况,老人没有权利要求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在非常特殊时期,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在特殊情况下可拒绝履行这两份赠与合同: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利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