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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见死不救”不能一罚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3: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舒圣祥

  据9月20日《大河报》报道,《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出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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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因经济利益而“见死不救”是对生命的极度漠视。但我们也必须清楚,当前,大多数医院都是自负盈亏的“经济人”,只要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医院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无可厚非。医院不是慈善机构,看病收钱是再简单不过的交易行为。医院之所以会“见死不救”,除了个别案例外,更多的还是由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怕患者付不起钱,形成“呆账”。

  现在,该项政策无疑是回避了医院的这一现实尴尬,而单方面强调了医院的责任。抛开道德不说,仅从公平的角度考虑,这似乎是有欠公允的。医院不仅需要承担一些“呆账”风险;而且还要承担部分病人借此为由故意赖账的可能。那么,医院由此产生的成本,该由谁来负担呢?显然,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另外,从救助责任的角度来说,救助和爱护弱者,对医院来说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对政府来说,却是一种法定职责。现在,如果政府要求医院必须不顾一切“见死必救”,不容任何选择,实际上就有政府转嫁责任的嫌疑。

  再者,所谓“强扭的瓜不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医院的顾虑得不到消除,条例即便实施,也有被架空的可能。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医院不能“见死不救”,却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医院该怎么救。“救”的花样有很多,“救”不等于保证“救好”,也不等于不会“救”出问题,甚至“救死”。病人的所谓“红包心理”,足以说明医生手里的那把“刀”,耍起来有很多的“招数”。

  总之,对于医院“见死不救”,一罚了之或许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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