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指导市民按政策生育二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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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8:19 都市快报 | |||||||||
自今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上海并未出现申请生育二胎的高潮。而上海在实施新条例的同时,已经开始进行帮助家庭生育二胎的努力。专家认为,新政策有利于调节人口结构,但否认上海“生育特区”提法。 二胎申请并未出现高潮
9月10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计生委一位官员透露,新条例实施近5个月来,全区申请二胎的家庭不到40个,而去年全区批准的可生育二胎家庭数为90个,比例并没有明显增加。 这位官员认为,比例没有明显增加的原因,除了多数家庭可能对政策不了解外,另一方面,还得考虑孩子的养育成本、将来的就业等。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孙常敏透露,今年年初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文化程度与经济收入“双高”的白领阶层,对生第二个孩子最感兴趣。 生育意愿逐步下降 而另一重要的事实是,近年来,上海人的生育意愿在逐步下降。 2003年11月,也就是新条例(草案)制订之时,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一项针对上海18至30岁青年人生育意愿的调查显示,被调查者打算生育子女数平均为1.1个,不生育者占4.48%,生一胎占81.47%,生二胎占13.70%,生多胎占0.35%。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分别于1983年、1992年、1994年、1998年和2003年五次对市民的生育意愿作了抽样调查,其生育意愿从1983年生育意愿为2.04个孩子,一路降到2003年的1.1个孩子。 “白发社会”的压力 在公开场合,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多次称上海已进入“白发社会”。 来自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上海户籍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54.67万,占总人口的18.98%。 华东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上海人口学会会长桂世勋认为,上海推行更积极的生育政策,是在人口数量控制和缓解老龄化之间找出平衡点,以利于调节人口结构。 上海社科院人口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周海旺也透露,上海在1979年进入人口老龄化城市行列,比全国水平提前20年。 他认为,老年人口数过多,意味着发放社会基本养老金、支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提供老年生活照料等福利服务压力的大大加重。 帮助符合政策的家庭生育二胎 实际上,在新政策施行的同时,上海已经开始进行帮助家庭生育二胎的努力。 今年4月以来,一个名为“家庭计划指导室”的机构先后落户徐汇区虹梅、田林等街道。 据虹梅街道办计生咨询站的杨柳(化名)介绍,这一机构目前正推行“新概念家庭计划”,即鼓励和指导有能力生育并抚养孩子的家庭,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生育二胎。 “新概念家庭计划”将新婚、孕妇、0-1岁的家庭视为重点服务对象。以某个有一胎的家庭为例,指导室会邀请理财专家上门服务,为该家庭预算生二胎后的经济情况,如果状态良好就鼓励其生育二胎,如相对困难就建议放弃。 取消对不生育夫妇的奖励政策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孙常敏是这一计划的主要推动者。“政府希望居民自主调节生育计划。”他认为,在生育实体和总量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计生工作已由政府单向行政调控转变为与公众双向交流。 据他介绍,甚至“丁克”一族(即夫妇双收入、无子女的家庭结构)也是该计划服务的一个重要群体。 孙常敏表示,政府不鼓励“丁克”一族,新条例甚至已取消对不生育子女夫妇的奖励政策。孙常敏透露,目前“新概念家庭计划”正在徐汇、浦东新区等区县试点。 上海不是“生育特区” 孙常敏证实,新条例制定之初,曾有人提出完全放开二胎,理由是既能优化人口结构也不至于对上海人口总量构成影响。但此提议因全国生育权平等问题最终被否决。 在新条例实施之初,曾有媒体称上海为“生育特区”。上海社科院人口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周海旺对此提法予以否认。 他认为,上海市对计划生育条例的调整并不是最早的,亦不具惟一性,如取消再生育间隔这一条,吉林、宁夏等地都有类似规定。 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也表示,在2010年之前,中国不会松动现行的二胎政策。据新京报 新闻附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胎的规定 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二胎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二胎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