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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广纳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08:37 胶东在线

  齐鲁晚报济南9月20日讯(记者 彭东)在今天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上,我省首次进行立法听证的《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经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其中7处重大修改直接源自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人的意见,立法听证真正做到了广收民意。

  8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济南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就《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听取意见,20名陈述人畅所欲言、激烈交锋,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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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有陈述人提出,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事部门也是能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之一,但草案未对此做明确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这次修改采纳了该意见,增加了海事部门职责,并明确了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部门联合执法的。

  二是有陈述人提出,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时,向社会公告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建议由当地政府直接向社会通报或公告。草案据此修改为:“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公众通报或公告。”

  三是有陈述人提出,海水养殖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原因之一是布局不合理,没有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定准养区、限养区。修改后采纳了此建议,增加了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定的养殖区域养殖的内容。

  四是有陈述人认为,排污指标调剂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规定排污指标在不同排污企业之间调剂,还是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剂。修改稿根据这些意见删掉了“排污指标可以在同一重点海域内调剂”的内容。

  五是有陈述人认为,条例(草案)提出的“在海岸线以上五公里内不得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项目”的规定,不利于海洋环境保护,因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污染工业项目在任何地方都不允许建设。修改稿据此将“在海岸线以上五公里内”改为“在沿海陆域内”。

  六是有陈述人提出,填海活动对海洋环境影响很大,应当严格控制;规定的“能够采取先围后填的施工方式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施工方式填海。”这里规定的“能够”是指技术上还是经济上不明确。修改后为:“经依法批准从事填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其他有害物质填海。”

  七是有陈述人提出,条例(草案)中以海岸线划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与国务院《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修改采纳了陈述人意见,对此做了删除。责任编辑:刘晔丽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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